近日,山西省生態環境廳印發了關于修訂《山西省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獎懲方案》的通知,通知規定PM 2.5 、PM 10 、二氧化硫濃度與考核基數相比,差值在 5 個微克以內(含)時,扣罰資金系數為 10 萬元/微克,在 5 個微克以上時,扣罰資金系數為 20 萬元/微克,全文如下。
▲ 來源:山西省生態環境廳
近日,山西省生態環境廳印發了關于修訂《山西省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獎懲方案》的通知,全文如下:
山西省生態環境廳
關于修訂《山西省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獎懲方案》的通知
各市生態環境局、財政局:
《山西省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獎懲方案(試行)》從 2017年 10 月份實施以來,有效激發了地方政府大氣污染防治積極性,有力推動了全省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為進一步完善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獎懲機制,省生態環境廳、財政廳結合工作實際,對《山西省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獎懲方案(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原《山西省城市空氣質量改善獎懲方案(試行)》同時廢止。
山西省生態環境廳 山西省財政廳
2019 年 1 月 24 日
附件:
山西省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獎懲方案
為適應當前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的形勢,更好激勵各市空氣質量改善,科學合理實施空氣質量獎懲,現對《山西省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獎懲方案(試行)》進行修訂,修訂后方案如下。
一、考核對象
本方案適用于各設區市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獎懲考核。各設區市可參照本方案對所轄縣市區(包括財政體制政策試點縣(市))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情況進行獎懲考核。
二、考核指標
(一)采暖期(1 月、2 月、3 月、11 月、12 月)
環境空氣質量獎懲考核因子為環境空氣質量綜合指數(以下簡稱“綜合指數”)、PM2.5 、二氧化硫,其中 PM2.5 、二氧化硫濃度以微克/立方米計。
( 二)非采暖期(4 月 — 10 月)
環境空氣質量獎懲考核因子為綜合指數、PM2.5 、PM10 ,其中PM2.5 、PM10 濃度以微克/立方米計。
三、考核基數
綜合指數、PM2.5 、PM 0 、二氧化硫濃度考核基數為當月全省平均值和考核城市去年同期值。
四、考核方法
首先對當月監測結果差于考核基數的,按照下列方法進行資金扣罰。根據單項扣罰資金總額,對當月監測結果好于考核基數的,給予資金獎補。
(一)資金扣罰
1.資金扣罰對象為當月指標監測結果同比惡化或高于全省平均值的城市。
2. 綜合指數與考核基數相比,差值在 1 個數值(含)以內時,扣罰資金資金系數為 200 萬元/個數值,超過 1 個數值時,扣罰資金系數為 400 萬元/個數值。PM 2.5 、PM 10 、二氧化硫濃度與考核基數相比,差值在 5 個微克以內(含)時,扣罰資金系數為 10 萬元/微克,在 5 個微克以上時,扣罰資金系數為 20 萬元/微克。
3.單項指標扣罰資金=高于全省平均值的扣罰資金+同比惡化扣罰資金。高于全省平均值的扣罰資金=0.5×[(考核城市當月環境空氣質量指標值-全省當月環境空氣質量指標平均值)×扣罰資金系數]。同比惡化的扣罰資金=1.2×[(考核城市當月環境空氣質量指標值-考核城市上年同期環境空氣質量指標值)×扣罰資金系數]。
4.當月城市 PM 2.5 或 PM 10 達到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二級標準的,以及二氧化硫濃度低于 30 微克/立方米(含)的,不進行扣罰。
(二)資金獎勵
1.資金獎勵對象為當月監測結果同比改善或優于全省平均值的城市。
2.當月全省單項指標獎勵資金總額為扣罰資金總額的 80%。
3.單項指標獎勵資金=同比改善獎勵資金+優于全省平均值的獎勵資金。同比改善獎勵資金=80%×當月全省單項指標獎勵資金總額×[考核城市當月指標同比下降值/全省同比改善城市當月指標同比下降值之和]。優于全省平均值的獎勵資金=20%×當月全省單項指標獎勵資金總額×[(全省平均值-考核城市當月指標值)/優于全省平均值的城市當月指標值與全省平均值差值之和]。
(三)其他
考核城市各單項指標環境空氣質量獎勵和扣罰資金相抵即為該城市當月環境空氣質量獎懲資金。
五、數據來源
考核數據采用山西省環境監測中心站提供的各設區市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數據。發現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將按照有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六、考核組織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每月對各市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獎懲結果進行核算,將結果通報各市人民政府并在媒體公布。年終,各設區市將所轄財政體制政策試點縣(市)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獎懲情況報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依據省生態環境廳出具的獎懲結果匯總情況報告(財政體制政策試點縣(市)要單列),對各設區市和財政體制政策試點縣(市)扣繳與獎勵資金統一進行結算。
七、資金管理
(一)環境空氣質量扣罰資金的 80%用于對各市空氣質量獎勵,20%由省級統籌使用。
(二)環境空氣質量獎勵及扣罰結余資金按照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統籌用于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方面的項目,包括大氣污染防治重點項目、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和監管基礎能力建設、相關科學研究等。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八、其他
本方案印發之日起實施。原《山西省城市空氣質量改善獎懲方案(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