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日本等國形成了防治大氣污染多舉并進的經驗。
德國
20世紀中期,德國的魯爾工業區曾出現過嚴重的空氣污染狀況。德國主要通過立法制定排放標準、完善長效機制和應急舉措、加強民眾環保宣傳教育等來防治大氣污染,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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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制定排放標準,推動環保技術創新
1974年,德國出臺了《聯邦污染防治法》,主要對大型的工業企業進行約束,制定排放標準,要求現有企業在規定時間內更新過濾裝置,達到更高的排放標準。新成立企業在申請時就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時至今日,該部法律經過多次修改和補充,已成為德國*重要的法律之一,這項法律后來成為歐盟范圍內的典范。《聯邦污染防治法》也成為環保技術創新的推動力。德國的中小企業由此研發和創造了許多新的環保技術。2007-2010年,德國綠色經濟產業平均每年增長12%。2011年,德國在環保和能效領域的市場達到3000億歐元。自2005年1月1日起,德國實行統一的歐盟排放標準。這一標準對各種有害氣體都有嚴格規定,如每小時SO2值不得超過350μg/m3。這一標準值一年中不得超過24次。
02
設立“環保區域”,提倡綠色出行
目前,德國超過40個城市設立了“環保區域”,各地區都制定自己的空氣質量計劃,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汽車不允許駛入環保區。同時,德國還提倡綠色出行。作為世界*主要的汽車生產國之一,德國許多公司80%的員工每天都乘公共交通或騎自行車上班,減少私人汽車出行在德國國民當中已經成為一種時尚。
03
建立長效機制,快速應對嚴重污染
為減少霧霾天氣,德國還采取一些長效機制提高空氣質量:①對所有機動車設定排放標準。如對小汽車、輕型或重型卡車、大巴、摩托車等各類車輛都設定排放上限;②嚴格大型鍋爐和工業設施排放標準;③規定機械設備排放標準。如果空氣出現嚴重污染,立即采取行動快速應對:①對部分車輛實施禁行,或者在污染嚴重區域禁止所有車輛行駛;②限制或關停大型鍋爐和工業設備;③限制城市內建筑工地施工。此外,還禁止燃燒木頭、焚燒垃圾等行為。
04
提升環保意識,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德國注重加強民眾環保宣傳、教育和提高全民環保意識。例如,在交通領域,車輛應安裝顆粒過濾裝置;在工業領域,工廠自覺減少排污;在農業領域,農戶發展生態農業,優化飼養種植方法。具體到個人,則建議民眾長途出行時選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短途出行時則選擇騎車或步行;私家車盡量選擇排量小、污染小的車輛;居民生活多使用節能家電,并盡可能使用可再生能源。
日本
日本在六七十年代曾經只顧發展經濟忽略了生態環境保護,付出了巨大的代價,曾經飽受污染之苦。該國的大氣污染防治是典型的先污染后治理案例,并取得煥然一新的成效。日本治理大氣污染的主要措施如下。
01
推進立法嚴格管制,依法治理大氣污染
伴隨著經濟高速發展帶來的環境污染,日本開始出臺全國性的環境立法,20世紀60年代中期,日本政府先后頒布了《公害對策基本法》《排煙規制法》《噪聲規制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構建具備較強規劃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并明確國家、地方政府、企業以及公眾責任和義務。2000年日本修訂《關于確保公民健康和安全的環境條例》,明確規定了出現嚴重空氣污染時應該采取的緊急措施,規定使用符合標準的燃料,減少煤煙、粉塵和有害氣體的排放。
日本出臺了許多相關法律,確立了一系列極其重要的法律原則,并嚴格執行。如“預測污染物對居民健康的危害是企業必須高度重視和履行的義務,忽視這些義務等同于過失”,“只要污染危害超限的既成事實成立,即使無過失,也要承擔賠償責任”等。
此外,日本還通過公害訴訟,建立起一套獨具特色的救濟、補償制度。比如,日本《救濟公害健康受害者特別措施法》規定,需對因大氣污染引起的支氣管哮喘、慢性支氣管炎等患者的醫療費實施補償,在需由個人支付的部分中,相關的事務費由國家和地方自治體負擔,而醫療費、醫療津貼、護理津貼由企業界負擔一半,另一半由國家和地方自治體負擔。另外,日本的公害健康損害補償等相關法律規定,在大氣污染危害的“第一類指定區域”,即因受嚴重大氣污染影響而導致疾病多發區域,“損害補償費”(含療養費、身體障礙補償費、家屬補償費、兒童補償費、葬祭費等)通過“課征金體制”根據硫氧化物排放量征收相應的“污染負荷量課征金”。正因為日本對污染企業和污染源采取了嚴格的懲罰制度,使得企業數十年來不斷在開發“綠色”能源上下功夫,從源頭上掐斷了污染源的形成。
02
加大城市立體綠化,重點整治汽車尾氣
日本東京都政府規定,新建大樓必須有綠地,樓頂必須綠化。東京的綠化很少種草,而是種樹,不但要綠化面積,還追求綠化體積。大量樹木對城市空氣的凈化作用是不可忽視的。另一個重要手段是重點整治機動車尾氣。日本環境廳規定了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產生和排入大氣的廢氣的*高量,禁止超標車輛投入運行。日本的都道府縣還在交叉路口等交通量大的地點設置了廢氣濃度測試點,發現該點廢氣濃度超標,站點工作人員可以向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提出采取限制交通的請求。日本還于1992年制定了控制汽車尾氣排放的專項法律《關于機動車排放氮氧化物的特定地域總量削減等特別措置法》,并在2001年追加顆粒狀物質為法律的控制物質,制定了全新的《關于機動車排放氮氧化物以及顆粒物質的特定地域總量削減等特別措置法》。